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二個月薪俸額 。
限制:
一、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未滿六個月流產者,或夫妻中一方未滿二十歲生育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未於申請補助期限內返國者,不予助。
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1. 父母配偶死亡:五個月薪俸額
2. 子女死亡:三個月薪俸額
限制: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1.以上三項補助必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2.請領以上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3.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4.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5.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6.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人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7.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8.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機關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規定標準計算。
9.綜合高中、自給自足班及實用技能班之性質如次:
(1).綜合高中:係指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其教育功能同時設置學術學程之不同課程,提供國中畢業生藉由﹝高一統整、高二試探、高三分化﹞等輔導歷程,達到延後分化及適性發展之目標。
(2).自給自足班:依﹝公立高級職業學校附設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實施要點﹞規定,係就各類職業學校之性質,利用各校原有師資、設備、辦理同性質之進修補習教育,各校按規定收費,並列入學校年度預算內,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3).實用技能班:原稱﹝延教班﹞,係政府提供自願不升學之國中畢﹝結﹞業生學得一技之長,所辦之職業進修班級稱之。其修業年限分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學生皆有學籍。
10.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或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或高職標準支給。
11.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立或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試辦綜合高中學校﹞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或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12.本表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