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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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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補助資訊公告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踐行身分揭露義務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下稱本法)

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 14條

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補助行為前,

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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